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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原彭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上其签字系梁某擅自签署为由,主张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
判决结果:银行形式瑕疵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在股权转让合同所涉的两个生效条款中,银行第条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的条件成就,该合同就有效成立。
王某实际履行了合同,仙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实际履行。
彭某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名,规模只是股东在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手续方面存在的瑕疵,而这一瑕疵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因此,中原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律师说法:银行股权转让瑕疵是否影响转让合同效力该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两个生效条款,银行除约定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外,还约定了受让方支付转让费之日起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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